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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4〕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

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市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考核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缴比)。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根据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工资总额增长、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率为95%。具体计算办法为:本年度实际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收历年欠费)÷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100%。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四)区县级财政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的到位情况。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社区管理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变动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对相应的补助基数、考核应征收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办法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年初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县政府下达。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半年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

    (二)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收支缺口以及各区县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三)市考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县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半年、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30分,区县级财政承担基金缺口资金及时到位、基本养老金确保发放两项目标考核任务各20分;其余目标考核任务30分。

四、奖惩办法

    第九条 对各区县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年终总评前10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考核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实际征缴率超过95%的区县,其超收部分的基金50%留区县,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区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基本养老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于95%;

    (三)区县级财政应承担基金缺口资金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区县发生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分别给予处理:

    (一)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完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征缴率低于95%的差额部分和新增基金缺口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县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县级财政予以弥补;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

    (三)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扩大统筹范围、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区县负责收回,造成基金无法收回或需要继续支付的费用,由区县全额承担。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

    (四)对未完成当年度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有关专项工作经费。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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