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单位和新加坡合作单位应当同时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三)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合作单位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递呈的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外方申请书),并且确保外方申请书与提交至本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四)申请单位已与新加坡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五)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六)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限项要求:
(一)一般企业。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二)获得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或属于2022-2023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三)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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