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会同市委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进行续期2年,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6月1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中共深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相关附件
附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pdf
相关法规/解读
(图解):《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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