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正文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版)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四章 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本市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第七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科学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广告,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节能相关信息,及时答复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的研究,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标准,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节能标准、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进行评估,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文件进行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区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及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年度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自治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协作机制,实行节能统计、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提高节能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从事节能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合理用能。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三)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六)执行节能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七)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节能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

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推行能耗在线监测,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单位产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或者整体节能方案。鼓励园区和企业采用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鼓励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统筹,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设施建设,优化综合交通集疏运结构体系,推进多式联运。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运输效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结构,降低公共交通运行成本,引导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按照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纳入重点用能监管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完成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二)每年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对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照明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章 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市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及本市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动发展能源管理智慧化,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以及能源市场深度融合,提高能源生产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加大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资金投入。

农业农村、科技、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节能型农村住宅和炉灶等。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五)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标准、建设节能信息和技术服务体系;

(六)购买节能评审、节能量审核、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节能服务;

(七)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能力建设;

(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能源利用状况审查;

(九)与节能有关的其他活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节能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执行国家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

税务机关应当为节能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捷、高效纳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发展绿色信贷、拓宽担保范围等多种途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本市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以下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一)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二)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对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对居民实行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政策;

(六)其他依法确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五条 鼓励、支持用能单位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用能单位拒绝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米本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并于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调整相关内容。我市于2007年颁布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对于推进全市节约能源、提升能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适应节能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现行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论证。一是通过网络、书面、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用能单位等的意见;二是赴铜梁区召开渝西片区相关区及其职能部门立法调研座谈会;三是召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管部门专题座谈会;四是在文本基本成熟后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102条,采纳64条,经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节能管理。《修订草案》对节能管理体制和节能管理主要制度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其他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二是对节能标准、节能审查、节能统计、淘汰制度等主要节能制度进行细化;三是强调节能服务和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二)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修订草案》按照节能法的结构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进行规定,并对用能单位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和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等义务进行强调和细化。

(三)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为了鼓励节能技术创新和节能行动开展,《修订草案》规定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强调节能智慧化管理的内容,补充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规范,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体例结构。《修订草案》按照节能法的体例结构对现行条例的章节和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增加了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等相关内容。同时,作为补充性地方立法,对节能法已经规定比较具体的内容不再重复。

(二)与节能专门法规规章的衔接。目前,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方面有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比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为避免重复,《修订草案》在保持结构完整的同时,原则上不重复相关专门法规规章的规定,只就相关领域作出原则性和补充性规定。

(三)重点修改的内容。一是理顺节能管理体制,突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职责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调整节能审查时序,增加区域节能评估等内容;三是规范节能监督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节能监察和节能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明确由行政机关负责;四是严格按照节能法的规定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强调要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7月2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于200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日益突显。2007年10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修订,2016年7月、2018年10月又进行了两次修正,我市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节能工作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家也对节能工作提出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目标,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在条例中得到体现。同时,当前我市部分高耗能行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仍然偏高、社会能耗增速较快等问题已逐步成为制约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一大短板,需通过修法促进其改善。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过程及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条例修订列入今年常委会审议项目后,我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参与条例的修订工作,多次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同志一起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并赴广西等地学习调研。7月4日~5日,我委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18个市级部门、10个区县发改委、10家重点用能企业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征求了13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经验,符合我市目前节能管理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文中“本市”用词过多,有些可明确为“市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等,有些可直接删除“本市”。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能源生产供应集成优化、构建多能互补、供需协调的智慧能源系统”。

(三)第十二条文尾增加“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四)第二十条(二)修改为“……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园区和企业采用或自建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

(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能效提高技术的应用研究”。增加第四款“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大力推广应用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九)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后一款合并,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资金保障下列工作开展:……”。删除第二款中的“稽查”。

(十)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第四十条删除“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加强节约能源管理,推进全市节约能源、提升能效,根据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召开了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会;赴万州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城市照明节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对城市照明节能作出专门规定,建议增加城市照明规划管理和节能措施等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对城市节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和维护也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就城市照明节能计划编制、淘汰落后产品、照明灯具使用、节能考核培训等内容予以具体规定。《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也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节约能源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全市城市照明设施涉及80万盏路灯和543万套景观照明设施。其中,77万盏路灯和473万套景观照明设施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了节能改造。鉴于城市照明的规划管理和节能措施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且实践中执行较好,二次审议稿对城市照明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照明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二、关于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应表述清楚,并与上位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对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在第一款增加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的规定。

二是删除了第三款关于区域节能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五条的法律责任。区域节能评估和告知承诺制是国家推行的改革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也出台了相应的暂行办法,对我市的节能评价审查改革进行制度规范。该项改革内容与现行节约能源法授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在节能评价审查中对申报主体、审查要求等方面规定不一致。因此,在节约能源法与该部门规章修改前,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

三、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意见,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参考《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修改为“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并删除第二款中的“区县(自治县)”。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关于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规定,调整为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的规定调整至总则,作为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修改为“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产品咨询

-=||=-收藏赞 (330)
温馨提示: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关内容/文章可能包含来源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或发布的任何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等,这些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万伯智业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或参考发布的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而带来的风险与万伯智业无关。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版)
分享到
1
330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Candy56046 积分
2.vr8ryxw5ejn52pe644211 积分
3.chriswin40059 积分
4.4zzv1e8540019 积分
5.老夫子40010 积分
6.Deborah38812 积分

社群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东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扫码加我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单位学习卡


隐藏内容,解锁需要登录
登录解锁

用户中心
用户管理中心复制已复制
提供各种数据概览
客服微信
18718478067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联系微信
contact-img
QQ咨询
617680202复制已复制
客户服务专属在线QQ
contact-img
公开课甄选
内训咨询
内训调查表复制已复制
尊敬客户,5-7分钟反馈,精准定制培训方案
推广返现
推广返现复制已复制
推广大使,最高返佣50%
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复制已复制
企业法律顾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