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本辖区的代表,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建设代表履职平台,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代表对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助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六)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办理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八)指导本辖区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三人至五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一般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个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辖区的代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对有关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向本辖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3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 向先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是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我市的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能否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法律未予明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9月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10月进行了书面回复(法工委发〔2015〕56号):“重庆市所辖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街道工作机构,可以参照地方组织法关于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有利于解决当前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推动我市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1998年以来,我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在街道设立了工作机构。目前,全市213个街道有212个设有人大街道工委。为规范人大街道工委工作,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随后,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也相应制定了办法或者规定。从多年实践来看,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服务代表、发挥代表作用和完成常委会交办任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建设不完善、职责任务不明晰、工作运行不规范、不适应人大工作新形势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和上位法的规定要求,回应和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固化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保障和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今年2月,人代工委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组建了起草组,拟定了工作方案。起草组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市委文件精神和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深入研究我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经验和问题,同时也了解了其他省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于3月底,起草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4月中旬,先后召开4个片区座谈会,听取了25个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建议。5月,又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建议,同时还专门听取了市编办等有关部门对人大街道工委职责的意见。在汇总梳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工委全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合理吸纳有关建议,对草案文本反复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十二条,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机构设置及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以及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条例草案第一条对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的目的意义和立法依据作了规定,依据主要是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
(二)关于机构设置及组织建设。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设立、性质作了规定。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受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时,对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建设进行了具体明确。
(三)关于工作职责。条例草案第四条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保证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在本辖区贯彻执行;采取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根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可以开展监督、选举等工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代表和群众,开展代表履职登记和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听取和反映代表及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根据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对主任、副主任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议事规则。条例草案第六条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议事规则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主要研究讨论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活动等,并对会议的主持、列席人员和有效性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审议意见办理。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根据授权开展的监督工作落地,条例草案第七条对审议意见办理进行规定,明确了对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有关派驻机构研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六)关于与有关机关的关系。条例草案第九条对人大街道工委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与区县(自治县)人大专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等内容,为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提供保障。
同时,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接受监督、工作经费和条例草案实施时间作了规定。
为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草案,人代工委还印送了参阅材料,供审议时参考。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5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6年5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草案印送23个区的567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常委会人代工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6年7月7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有关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责的内容,应当立足于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从性质来看,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工作机构。它不是独立的一级国家机关,也不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其次,人大街道工委的性质和职权也不同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乡镇人大主席团相比,人大街道工委在机构性质、工作对象、活动主体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均存在本质的不同,因此,不宜参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各项职责来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第三,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进行了原则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重庆实际,进行适当的细化、补充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会同常委会人代工委对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有关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内容。二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草案第四条有关人大街道工委监督工作职责的表述进行了完善,如: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保证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修改为“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删除第三项“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中的“检查”一词;将第三项中的“对本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修改为“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等等。修改后的相关表述,更能准确体现人大街道工委作为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的性质,更加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三是按照工作机构的定位,对个别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如将第六条第二款的“列席”改为“参加”。
二、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认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除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外,还不得担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且人大街道工委委员也不得担任这些职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草案第三条调整至第四条之后。二次审议稿根据这些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关于《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6年7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但彦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2016年7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常委会人代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并根据这些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6年7月27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的“工作机构”前增加“派出”一词。法制委员会认为,二次审议稿目前的表述与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因此,表决稿对此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二条合并。表决稿根据这一意见,将第二条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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