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8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11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
(2013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保障和促进重庆两江新区(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两江新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统筹两江新区的产业布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
(二)组织编制两江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四)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外、规划范围内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
二、两江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管委会的职能机构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三、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有关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规划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具体机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接受有关市级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两江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江北区、北碚区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的其他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五、本决定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位于重庆主城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三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一千二百平方公里。本决定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包括两江新区范围内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等七个建制镇街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六、本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两江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设立两江新区是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探索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路子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两江新区的高效运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新区事情新区办”原则,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在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等方面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日益增多。但是,由于两江新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其行政管理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为了促进和规范两江新区开发开放建设,为两江新区的高速运行提供法制保障,由市人大常委会就两江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特别是两江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级部门在两江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授权,很有必要。
今年9月开始,市政府法制办会同两江新区管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借鉴浦东、滨海、前海、横琴等沿海新区地方立法经验,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高法院,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本草案。
一、关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职能
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渝委发〔2010〕18号)规定:“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两江新区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草案以此为依据,对两江新区管委会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是统筹协调新区的改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布局,组织编制新区相关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加快推进两江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措施;二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统一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限;三是负责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工作;四是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关于在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统一行使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限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草案对此仅作原则规定,同时设定了前提条件“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和适时调整。
二、关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的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两江新区管委会部分市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府发〔2011〕78号)中,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外经贸委等10个部门在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内的部分行政审批权授予了两江新区管委会。为了充分发挥管委会的体制优势,参照有关沿海新区立法,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征得市交委、市政委、安监局、物价局的同意,将授权的10个部门扩大到14个部门;第二,在渝府发[2011]78号文件授予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明确行使这些职能的主体为两江新区管委会所属的三个机构;第四,由于以上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各不相同,且处于变动中,草案对此设定了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具体授权和委托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作为前提条件。
三、关于市级部门派出机构的职能
目前,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等8个部门已在两江新区设立了派出机构或直属机构(国税、地税为直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直属机构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构则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而各派出机构行使权限的范围、性质、级别和管辖区域各不相同,且差别较大。因此,草案在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同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一是设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主管部门委托” 的前提条件,二是管辖范围为“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三是“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具体授权和委托事项及管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关于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其他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
为确保两江新区轻装上阵,按照市委市政府确立的“1+3”管理体制,两江新区主要负责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因此,除已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外,两江新区直管区域的其它行政和社会事务仍由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负责管理。管理相应区域社会事务的费用,按照《关于两江新区财税库运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2012〕841号)的要求进行划转拨付。
五、关于两江新区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
作为内陆第一个国家级新区,两江新区肩负着先行先试的重任,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可能涉及到对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进行变通执行。因此,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两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改革创新。需要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关于《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11月15日,重庆市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对《决定》草案总体性意见
委员会认为,作为我市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区和内陆开放高地龙头的两江新区,当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的关键时期,应根据中央及市委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大胆先行先试,在规范运行的同时更好地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大力促进开发开放。市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和有关市级部门直属与派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规定两江新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和保障两江新区的长远发展,也为今后制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条例》打下重要基础,十分必要,也很紧迫,同意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修改为“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二)建议将第三条中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三)建议将第七条中的“市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1月30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蔡开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两江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3年11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出台该决定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又是对两江新区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也是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国务院设立两江新区所赋予的既定目标,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决定名称修改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两江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授予两江新区管委会、管委会下属三个职能部门和市级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管理权的主体,应是市人大常委会而不应是市政府,因此草案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表述不恰当,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授权有关组织行使许可、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只能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规定,因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同时,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外,其他行政职权可以不由法规规定,而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删去第一条第五项。
三、法制委员会一些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的文字需要进一步精简。综合委员们提出的文字精简要求,结合两江新区体制实际,为使文本更加严谨,表决稿删除了第二条中的十四个执法领域和第三条中的八个政府部门。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条中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不妥当,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表述可能引起歧义,即现行地方性法规明确由市级部门行使的职权,经该决定赋权后,还需要按第五条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删去草案第五条第二句话,并将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为表决稿第四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对直管区域内的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一体化管理,草案将社会事务交由江北区、渝北区和北碚区管理不利于国务院设立两江新区既定目标的实现,建议对草案第四条进一步斟酌。法制委员会认为,功能定位决定着管理体制。《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共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的通知》(渝委发〔2010〕18号文)、《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渝编〔2010〕43号文)以及市委四届三次全会文件和最近几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都将两江新区管委会的功能定位在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上。因此决定草案所体现的管理体制符合目前市委市府对于两江新区管委会的功能定位需要。从执行市委决定和尊重政府意见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体制暂不宜调整。
此外,表决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