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按照规定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一)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按照规定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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