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死亡时间在2021年9月1日后的,相关待遇按最新规定执行。
http://hrss.sz.gov.cn/szsi/gzfw/ywzsk/ylbs/ylbxdyyw/content/post_9236493.html
遗属待遇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2020年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188元,以后每年度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依据。),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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