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4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犯罪记录证明,是指由我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证明对象在我市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但是,非深圳户籍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仅证明其在深圳市居住期间在深圳市内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除人民法院有效判决书确认有罪外,其他人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作为国内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的证据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民因出国(境)移民、留学、经商、旅游、务工等事由而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负责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等单位因资格审查等事项需要核查有关人员犯罪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民非因出国(境)等事由而申请办理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应使用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书及专用印章。
第七条 年满14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办理本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初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申请人本人到相关办理机构申请办理。再次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委托他人申请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应当授权受理单位采集申请人指纹,以便办理机构进行比对与核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需要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提供拟从事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直系亲属申请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非直系亲属的其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之外,还须提供公证部门的委托公证书。
第十三条 因录用公务员、征兵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资格审查需要核查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相关手续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相关办理机构受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应按受理申请、录入信息、采集指纹、查询犯罪记录、调查档案、审批、制作证明、发放证明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相关办理机构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刑罚为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是正在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其申请的办理不受本规定的办理时限的限制。待有关调查事项或诉讼结束后,再行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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