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公司承担的资助项目验收不合格,我委于2021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邮寄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课题25:压缩空气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1〕62号),该件被退回,且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
因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门户网站同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课题25:压缩空气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技创新决〔2021〕62号,下称“告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其中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tic.sz.gov.cn/xxgk/tzgg/content/post_9800110.html)发布公告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的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公告期满后上述告知书视为送达,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决定收回你公司项目资助资金500万元及孳生利息。
因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我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同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课题25:压缩空气发动机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的行政决定书》(深科技创新决〔2022〕342号)。(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 年7月16日
(联系人:李蓉、蒋斌;电话:88102244、88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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