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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司法委托的通知

关于规范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司法委托的通知

全市基层人民法院:

近期,有基层法院反映,在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司法委托中遇到很多困难,经常被投诉。为规范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鉴定规范,通知如下:

2018年3月,最高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就“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规范事宜”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协商,就各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行业多数专家认可机制的建立等问题交换了意见,鉴于该领域存在大量方法不可靠、原理自相矛盾、标准张冠李戴等急需规范的问题,最高院提出:先叫停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建立相关检测评审机制等建议,并将就规范的机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协商,各项工作将按程序有序进行,对审判部门提出的鉴定要求,各极法院仍需按照法司(2008)12号的规定严格审查。

在具体的司法委托中,各基层法院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3-2018)确定的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按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规定正常委托。

二、除上述四种鉴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鉴定机构声称具备鉴定能力的,需要将其使用的鉴定方法文件化,并向委托法院书面提供。委托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有审查能力的,可以组织专家对该鉴定方法进行审查、论证,如认为该鉴定方法可靠,将审查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司法技术部门没有审查能力的,可以不接受业务部门移送。业务部门坚持移送的,书面告知业务部门和案件当事人该鉴定方法为非标准方法,缺乏科学可靠性。如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该鉴定方法,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按对外委托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接受该鉴定方法的,终止鉴定委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处

2022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2款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3、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4、《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3-2018)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文件鉴定中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涉及的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

5、《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3-2018)

6.4.2.3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将其文件化,并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确认。非标准方法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要求,使用前应告知委托方并得到委托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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