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上一个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别提醒:
1.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2.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包括主表、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
3.上一个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营业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占总收入比重、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占总收入比重、收入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4.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应由具备独立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具备防伪标识封面,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报告中心系统或者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活动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2.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票据复印件;3.企业上一年度离岸外包业务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六)企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企业员工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1.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其中企业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学历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2.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八)企业应用先进技术或具备先进技术研发能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国家、省和市科技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
(九)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国际资质认证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等。
(十)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3)。
(十一)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4)。
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不需要向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要用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方式,打印胶装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委将会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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