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应当是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提供上述科技服务时已入库且在有效期内;
2.此批次兑现仅支持2020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不得重复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兑现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4.企业持创新券付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审定的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
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
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
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
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
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
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
7.2021年7月1日(含当天)之后的专利申请相关行为或服务,以及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不予兑现;
8.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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