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原件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况简介(原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用地或者购买厂房的决议(复印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套);
8.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复印件1份);
10.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复印件(不验原件)及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不验原件)、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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