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保部令第8号)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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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保部令第8号)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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