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1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国发〔2021〕30号),其中要求“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取消对专利和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要求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我局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财政部门、市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操作规程》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坚持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取消了对PCT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的资助,新增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
(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新增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三)优化调整资助项目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业务需要,新增12个资助奖励项目,除前述的4个项目外,还包括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深圳市商标品牌指导站培育资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并在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条款中增加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配套奖励。取消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配套奖励、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四)调整部分条款资助奖励标准
一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相关要求,大幅降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英国获得专利授权的资助标准,并取消了在其它国家和地区获得专利授权的资助;二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资助要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确保创新主体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有关要求,降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标准;三是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的资助标准及年度资助(奖励)规模上限。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与监督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4个增至29个。具体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主要用途等。
(二)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5-34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运用能力提升、保护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各领域资助或奖励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35-43条),明确了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处理,不予资助情形,事中项目管理,申请人、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四)第四章“附则”(第44-48条),对相关术语和事项进行说明,明确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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