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修订原《工作制度》?
自2014年组建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来,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评审委员会在我市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执法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拓展,开创了合同工作的新局面,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秩序持续向好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新的形势对合同行政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自2014年机构改革以后,发布主体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单位机构已发生变更。目前,原《工作制度》亟需结合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和新特点进行修订,继续指导评审委员会为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发挥积极作用,促进评审委员会健康发展。
(二)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格式条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新要求,发挥评审委员会对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监管的力量,需对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三)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提高合同监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二、《管理办法》与原《工作制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条款更合理。原《工作制度》共七章十九条;《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分四章对专家选聘与解聘、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组织管理、监督管理做出规定。
(二)内容更全面。《管理办法》在原《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对主管部门、专家进行监督。新增专家解聘具体情形,规范专家解聘程序,明确被解聘专家的不同处罚情形,增加专家自愿退出评审委员会的权利、评审委员会使用方式等。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的入选基本条件有什么变化?
原《工作制度》专家委员会成员人选基本条件表述简单,《管理办法》对专家人选基本条件进行量化,对“有较深研究,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专家人选需要具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5年、专家学者需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等相关要求。
四、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选聘有什么变化?
原《工作制度》对专家选聘由我局选定及聘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审委员会专家的选聘方式和选聘程序。专家选聘方式包括定向征集、公开征集、组织推荐,并针对每种选聘方式制定了选聘程序。聘任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专家进行连聘连任或根据情况进行增补或调整。具体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选聘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材料审核。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3.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聘请专家名单。
4.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5.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二)定向征集选聘程序如下:
1.定向征集。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定向机构或定向专家发出征集意见函,由受邀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研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专家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拟聘意见。
3.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4.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三)组织推荐选聘程序如下:
1.组织推荐。深圳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机构可主动向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函并盖章,同时提供专家介绍及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研究。主管部门收到组织推荐函后,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通知专家填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对专家进行集体审议,形成拟聘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书面回复推荐组织并说明理由。
3.专家公示。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4.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五、《管理办法》新增专家解聘情形具体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资质证明获得专家资格的;
(四)因年龄、身体条件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一年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三次(含)以上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七)除公开信息外,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明知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回避的;
(九)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等情形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六、与原《工作制度》相比《管理办法》专家的权利义务有什么变化?
增加了专家自愿退出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对专家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工作保密内容范围,对商业性活动相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如实申报所需个人信息,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的义务。
七、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什么变化?
新增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审议情形。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合同格式条款,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等6种需要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形。
八、评审委员会如何使用?
新增评审委员会的使用方式。规定评审委员会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定向选取两种方式。随机抽取是指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随机抽取专家。定向选取是指根据特定任务,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
九、如何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相关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通过主管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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