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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并经市司法部门审查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以下简称标准奖)评审工作程序,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标准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标准奖的受理及评审组织等工作。

  第四条 标准奖每年评审一次,奖项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不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的;

  (三)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相关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深圳市标准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发布标准奖提名工作通知,公布提名材料要求、受理时间及受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开展本年度提名、受理、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标准奖的项目范围是指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4年以内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方标准,在国家或者深圳市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由我国专家牵头起草制定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第八条 提名标准奖的项目应当符合《奖励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标准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发展有突出作用;

  (二)标准技术先进,含有先进研究成果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三)标准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九条 标准奖授予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下统称被提名人)。

  第十条 被提名人为组织的,必须是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且为制定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确定方法如下: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前言”中注明的第一起草单位,团体标准为标准的发布单位。“前言”中未注明起草单位的,由该标准所对应的技术委员会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材料。

  (二)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佐证材料包括:

  1.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等;

  2.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的提案材料等;

  3.参与编写人员为被提名单位全职员工,包括劳动合同、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4.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5.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提名

  第十二条 标准奖实行先提名后评审制度,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提名人)提名: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的科技主管部门;

  (二)在深圳市任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自愿配合开展提名工作的深圳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深圳市市级综合性、专业性标准化非营利法人组织;

  (四)纳入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管理且在聘期内的专家;

  (五)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提名人应当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人为单位的,每年度可以提名3个项目,提名人为个人的,每年度可以提名1个项目。

  第十四条 提名人在提名标准奖候选项目时,应当根据标准奖的提名范围和条件,对项目作出客观评价,填写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等。提名人应当对提名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义务。被提名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的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提名人不能作为同年度被提名项目完成人,且不能与被提名项目完成人来自同一单位,并应当回避相关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提交标准奖提名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提名书;

  (二)被提名人的相关主体资格文件;

  (三)已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文本;

  (四)除团体标准项目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五)标准审查时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佐证材料;

  (六)标准项目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佐证材料;

  (七)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提名;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规定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采纳。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等佐证材料。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明确的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评审方案,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名或7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资深标准化工作经验,由评委会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评委会应当根据评审方案开展项目评审,评审分为初审和复审环节,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一)初审环节:

  1.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标准项目提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

  2.评委会各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的评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各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复审的项目名单,入围复审项目总数不超过18个,同一被提名人入围复审的项目不超过2个。

  (二)复审环节:

  1.评委会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复审;评委会专家对入围复审项目进行质询,由被提名人答辩;评委会可以视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被提名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数不少于3人。

  2.评委会各专家综合申请材料、质询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对入围复审项目再次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复审得分。

  3.评委会根据复审得分情况提出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报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荐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个,推荐备选项目总数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提名人、提名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从专家库名单中另外选取。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委会推荐的拟奖项目和候选项目,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深圳海关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拟奖。拟奖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年度标准奖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标准奖获奖者备齐获奖证明、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后,到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提名人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奖的,以及提名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奖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报请市奖励办,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与标准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评审专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报请市奖励办,按照《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质规〔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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