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满足全国开放需要,重新构建和完善深圳标准认证管理体系。
国家认监委复函明确指出,“深圳标准”产品认证可先期在深圳辖区范围内的企业中试点,实施一段时间后应考虑扩展至深圳辖区外的企业。我局启动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满足向全国开放申请的需要,加强深圳标准认证组织管理、先进性评价、认证活动、标识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便于企业申报,进一步构建开放、包容的良好营商环境,本次将原有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和《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合三为一,形成《管理办法》,理顺程序,确保工作于法有据,重新构建和完善深圳标准认证管理体系。
二是承接上位法,发挥先进标准的作用,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
根据2017年市人大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文件精神,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和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中,对“深圳标准”标识赋予了不同的使用范围,包括取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后企业在其产品或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识,以及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或先行示范项目上使用的标识。
三是借鉴各地方自愿性认证成功经验,理顺程序重新构建流程。
随着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有流程已无法满足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本次《管理办法》修订重点参考了各地方自愿性认证成功经验,也是深圳标准认证推进工作经验的一次总结提炼,既保证了工作于法有据,又确保了可操作性,奠定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的法制基础。《管理办法》规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主管部门)、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和评价机构的职责,进一步理顺职责体系,细化具体申报程序,使其更加符合工作实际。鼓励各单位发挥技术力量编制先进性评价细则,有利于发动全市各优势产业参与和在全国推进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开展“深圳标准”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认证函〔2015〕62号)、《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5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7号)、《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8号)。
三、重点制度说明
目前《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七条,设置了总则、组织管理、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深圳标准标识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目前《管理办法》的内容较为丰富和具体,以确保立法需求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中对《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作特别说明如下:
(一)总则
总则规定了深圳标准认证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和工作原则,明确了深圳标准认证全过程包括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标识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对本办法涉及的重要概念,包括先进性评价、深圳标准认证活动、“深圳标准”标识进行明确说明。
(二)组织管理
《管理办法》第五条分别对市主管部门、联盟、评价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鉴于联盟是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支持成立的推动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对联盟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补充了评价机构的职责。同时,对深圳标准认证的信息管理予以说明。
(三)先进性评价
第三章对《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7号)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包括先进性评价的指导文件,评价机构的确定方式,以及评价细则的制发程序和先进性评价的程序等。《管理办法》修订提出市主管部门可制定先进性评价通则,用于指导、确定评价细则和先进性评价工作。为了鼓励各单位发挥技术力量,参与到先进性评价细则的编制工作中,明确了编制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深圳标准认证的影响力。
(四)深圳标准认证活动
第四章对《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5号)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包括对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要求、认证实施的依据和要求、获证企业的要求、认证证书的管理等。出于为企业节约认证成本的考虑,本章新增“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出示信用报告、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的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免于现场监督,但现场监督间隔不得超过2年”。
(五)深圳标准标识管理
本章对《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8号)的内容进行了整合,主要包括“深圳标准”标识使用的指导文件、标识的涵义、标识使用的要求等。明确联盟依据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指导“深圳标准”标识的制作和使用。
(六)监督管理
本章由《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5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7号)、《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8号)中关于先进性评价、认证实施和标识的监督管理等内容整合组成,按照最新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监督管理。由于深圳标准认证向全国开放,本章新增了对市外获证企业的监督方式,必要时可以对认证活动进行见证审核,或者委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
(七)附则
新增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经费纳入市主管部门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并鼓励深圳标准认证纳入相关资助,有利于发挥政策杠杆作用,通过深圳标准认证引领企业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明确《管理办法》印发后,《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5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7号)、《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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