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背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详细规定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要求各地市遵照执行,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局于2022年3月30日转发适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废止依据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废止《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1 号)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解读机关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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