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心脏移植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46号)规定及临床实际需求,我市须公布粤医保发〔2021〕46号文中96项修订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二、目标及任务
主要目标是充分考虑“医患保”三方利益,以质价相符原则制定合理价格。
主要任务为制定47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明确其余修订项目的价格执行规则,保障医疗机构正常收费秩序。
三、定价项目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2019〕50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严格履行医疗机构申请、成本监审、价格调查、专家定价论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报告省医保局、报市政府审批等定价程序,并在结合我市前期成本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省市、同类项目合理比价关系、价格水平波动情况、患者负担等因素,制定“心脏移植术”等47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政策涉及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须重新定价项目
须重新定价项目共有47项,包括“修订后无现行价格,须进行定价项目”共21项,“修订后有现行价格,医疗机构申请重新定价项目”共26项。
(二)无须重新定价项目
无须重新定价项目共49项,主要包括“修订后取消”和“有现行价格、无医疗机构申报重新定价的项目”两种。
四、主要内容
对须重新定价项目,逐项明确政府指导价;对无须重新定价项目,列明相关修订情况及现行政府指导价。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相关要求,自2022年3月15日起,我市须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导价。因此,政策中明确“后续我局将根据相关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公布情况另行发文调整,就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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