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国家大力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先后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和支撑体系。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国家医保局先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保电〔2020〕10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我市2020年出台政策明确了互联网线上复诊19种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可医保支付,该政策推动我市线上复诊的快速发展,极大满足了我市参保患者疫情期间的复诊续方需求。但因为病种范围限制,造成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无法线上支付。随着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结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线上可医保支付复诊病种范围有必要从门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到常见病、慢性病。
二、内容解读
一是扩大医保支付线上复诊病种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病种逐步由门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到常见病、慢性病。《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支持互联网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特定病复诊有关措施的通知》(深医保发〔2020〕6号)第(三)条规定:“市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选定适合医保付费的线上复诊慢性病特定病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病种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在医保信息系统可支持前提下,为充分保障参保患者就医需求,本通知放宽至符合规定的常见病、慢性病范围。医保支付范围、待遇保障等内容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具体可线上复诊病种,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服务安全与质量前提下,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院内信息化程度自行评估适宜开展的线上常见病、慢性病,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是完善管理服务措施。我市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本院复诊参保人以系统调取诊疗信息进行比对、外院复诊参保人以提供其他医院的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为主的核实手段,确保线上就诊参保人为复诊患者。本通知增加相应表述,严把复诊核实关,压实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线上就医人为复诊就医的责任。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数据清分工作,要求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线上医疗服务业务。
三是拓宽线上复诊处方用药供给渠道。基于广东省医保处方中心,对已完成进销存数据对接等信息技术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融入“互联网+”线上复诊就医链条,拓宽线上复诊处方用药供给渠道,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常见病、慢性病药品供应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医用药,打造完整的网上复诊医保支付“不见面”链条。
四是健全线上复诊医药费用结算。本通知增加费用结算规定,明确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发生的费用纳入线下费用,按本市医保支付政策进行结算。对于处方流转至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非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纳入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计算,市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直接结算的部分,从支付给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中扣除。该规定有利于规范费用结算进一步明确线上费用的结算方式,纳入医保支付方式中,确保医疗费用可控,防止线上费用“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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