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1”),且未享受过免征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信用记录良好;
5.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1.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1名以上,且中级职称2名以上,或者博士1名,或者硕士2名;
(4)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5)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3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额达500万元以上,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的单位,且要有明确的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条款;
2.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2)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和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上年度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
3.其他条件
(1)高校设立的申请单位应该先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在其享受连续三年资助满后,方可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信用记录良好;
(3)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市科技创新委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申请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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