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的经费预算表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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