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批准文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七)孵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与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信息一览表,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
(九)投融资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十)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十一)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
(十二)近两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众创空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七)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与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或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九)投融资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家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
(十)开展活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每年开展6场次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方案、议程、照片等证明材料;
(十一)按时完成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
(十二)近两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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