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信用评价与应用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该《暂行办法》对构建深圳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现届满拟继续实施,内容不作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二、背景依据
随着“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已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和基础,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监管手段和方式转型升级的需要,我局也明确将推进以信用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创新,探索构建市场和质量监管的“智慧监管三张网”作为重点工作。因此,我们亟需加强推进包括电子商务领域在内的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并在制度规范上予以保障。而且,电子商务领域由于其自身特性,如:网络公开、透明,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基于网络的电子数据,使得信用信息获取更全面;信用信息全程公示,使相关方更容易参与,因此电子商务领域非常适合开展信用评价与应用,也就是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基础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包括开展信用监管在内),市场监管应用与社会化应用相结合,积极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社会共治。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暂行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鼓励开展信用评价服务;信用评价原则;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公开及推送等;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应用、部门联合奖惩应用以及企业、行业、社会应用;推进社会共治等。
1、《暂行办法》制定目的。目的是鼓励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以此作为参考依据开展电商领域信用监管,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业组织以及社会机构、金融机构等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促进电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2、《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模式。由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归集、整合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开展信用评价,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并建立信用档案。
3、《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评价原则和依据。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应遵循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规范,包括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
4、《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倡导企业应用、行业应用、社会应用,推动形成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及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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