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与杨某系邻居,两家房屋客厅外的阳台紧邻。某日,李某在阳台生炉子做饭,因临时有事外出,未将炉火熄灭,回家后发现已起火,且火势经阳台蔓延至杨某家。经当地消防调查,此次火灾事故系因李某使用易燃物生火导致n杨某要求李某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全部损失。李某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称其离家时炉内已无明火,不可能引发火灾。李某于认定书送达20日后申请复核,未获受理。请问: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复核?山东 马沁言
答:《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李某于认定书送达二十日后申请复核,已超过复核申请期限,故复核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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