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您确实有收养的意愿,应当先看一下是否符合收养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4)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必须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如果您具备上述收养条件,您可以携带以下材料,到捡到孩子所在地的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办理收养需要准备的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您成功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您可以到您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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