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袁某驾驶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制动失效,与对向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认定,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袁某将受损车辆拖至汽车销售公司修理,为此,产生停车费500元、拖车费3500元、修理费3万元。经保险公司核损,各方均无异议。袁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袁某认为修理汽车的费用应全额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分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同意赔偿额外部分。请问,袁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维修费用?江西 邓小文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总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袁某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总额为12.2万元。该机动车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总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收藏赞 (13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