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年前,我随丈夫进城,到一清洁派遣公司当了一名派遣工。派遣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与一大型石油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派遣协议,根据合同和协议,我在该大型石油企业一个保洁岗位已经工作了一年多。去年底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如今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劳务派遣面临重新洗牌。关系我的派遣协议,是否还能继续履行?
答:应当继续履行。对此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其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作了明确规定:本决定自2013年7月日1起施行。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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