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收缴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一是,收缴的工具必须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盗窃所用的钳子、伤人所用的水果刀等,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并直接引起、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二是,收缴的工具必须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如果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是从他人处借来的,或者是非法从他人处取得的,应当将工具退还给合法的所有人,而不能予以收缴。三是,对这些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和处理。有关法规规章对如何收缴和处理违法工具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规定。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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