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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这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里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四种处理情形。

一是,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首先要求有违法行为,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次,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来作出处罚,即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决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应当考虑被处罚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不予处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处罚。二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所谓“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是指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有违法事实两种情况。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是,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处罚权则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实施主体不同。实践中应当避免产生“以罚代刑”的现象。因此,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这时,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主管机关”,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关联性,罪与非罪界限的把握非常重要,要正确理解不同的适用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来确定是否涉嫌犯罪。

四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我国实行的是多主体的行政处罚体制。根据法律的授权,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各自的行政管理领域,有各自的处罚权限。为了保证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是完全必要的。这里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的同时涉及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如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又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偷漏税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通知税务部门依法对其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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