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应当告知”,表明告知有关事项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法定的程序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来说,公安机关的这项义务正好是其应享有的被告知的权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同时,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也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符合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可以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提高其法治观念,进而自觉服从和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告知的权利。
对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理解:一是,事前告知,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目的是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能提前知道处罚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保证公安机关慎重作出处罚决定。二是,告知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事实”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依据,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面、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理由”是指应当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理由,包括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依据”是指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包括总则中的处罚依据,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和分则中对具体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处罚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拒绝回答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如实陈述的义务、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义务等。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