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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性抚养,受害者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

问:2008年1月,经朋友介绍,赵强(化名)与李红(化名)认识,双方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李红生育一女赵丽丽(化名)。一次意外检查中,赵强发现赵丽丽并非自己亲生。后经亲子鉴定,证实赵丽丽确非赵强之女。赵强要求李红返还他为赵丽丽所支付的抚养费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0万元。李红不同意赵强的要求,两人产生纠纷,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请问:面对这种情况,受害者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的返还及精神损害赔偿。

答:此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对于赵强所主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可否要求返还,目前仍无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之规定,李红的行为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德,且已侵害了赵强的人格利益,致使赵强支出本不该由其支付的抚养费,且给赵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故赵强有权利要求李红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但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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