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陈文(化名)经人介绍与马丽(化名)相识,6月9日定亲。定亲当日,陈文将定亲款10001元交给马丽的父亲马国(化名)。后经双方商议,定于2006年10月1日举行婚礼。按照当地风俗陈文在婚礼当日又将彩礼钱40000元交予马国,婚礼顺利举行,后陈文与马丽二人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到两个月二人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9月马丽通知陈文要求“离婚”。陈文要求返还彩礼50001元。马丽认为其与陈文结婚是出于自愿,按照当地风俗男方都要给彩礼,二人已经举行婚礼且同居一段时间,只是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才会离婚,不同意退还彩礼钱。那么,陈文是否能够要回彩礼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退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并规定第(二)、(三)项退还应以离婚为条件。本纠纷中,陈文与马丽虽举行了婚礼仪式,但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并未结成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应属于第(一)种情形。法律进行该种规定,也是为了促使结婚者履行法定手续,更好保障婚姻双方合法权益,马丽关于同居及感情破裂等辩解均无法改变其与陈文之间关系的实质。陈文在婚前分两次给付的50001元均应认定为彩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退还。因此,马丽应将彩礼退还给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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