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男)与王某(女)原系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离婚后一直未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后二人和好并办理复婚手续。此后不久,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提出离婚,并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房产的所有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答:《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纠纷中,李某与王某第一次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所有,虽然还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与王某复婚时,因其复婚后对该房产未作特别约定,第一次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李某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王某有权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房产所有权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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