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陈某是十几年的夫妻了,婚后的近10年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来,陈某随着职位的升迁,交往应酬增多,经常在外吃喝玩乐。为此事我俩产生了矛盾,吵闹了几次之后,开始转为冷战。陈某要么回来很晚,回来早时也是在电脑上玩游戏。我想主动修复关系,但他对我不理不睬,或者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晚上睡觉虽然同居一床,但与分居基本没有两样,我想跟他亲热也屡被拒绝。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陈某的冷淡、疏远使我受到了极大伤害,几乎让我崩溃。请问:如果我起诉离婚,能否要求陈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从你所述情况看,你遭受的伤害属于家庭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捆绑、虐待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冷淡、漠视,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性生活等做法,折磨、伤害对方的精神和心灵,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长久的冷暴力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尽管这种消极、无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毕竟不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诉讼离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法院会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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