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刘某提出自己有精神病,并申请强制医疗。经鉴定,刘某确实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对其实施强制医疗。问刘某能否主动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据此法条可知,有权启动该程序的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于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阶段,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对刘某的强制医疗需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只能是被申请人,无权主动申请启动该程序。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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