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制度。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属本案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3)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全部或者部分错误;(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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