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1月,孙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并约定孙某将名下价值300万元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当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求实现房产的抵押权。但张某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李某的,且登记时间早于孙某,因此不能办理过户。经查,孙某所持房产证是孙某提供虚假材料在房管局登记办理的。由于孙某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房管局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利息?山西 李墨
答: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明知房产已由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又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存在明显过错;而房管局在为李某登记发证后,又为孙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造成“一房两证”,然后又对该房产进行抵押登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房管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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