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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2-04-0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一是2022年3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13号),提出要对新冠抗原检测设置政府指导价,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每人次不高于5元,“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收费总额不高于每人次15元。二是2022年4月7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对新冠病毒检测包括核酸及抗原检测的价格、内涵、除外内容等都作出了规定。

  二、《通知》的目标及任务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变化,进一步提升“早发现”能力,我局须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同时调低新冠病毒疫苗注射的医保结算标准。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新冠病毒检测相关费用标准。《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价格降至20元/人份,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28元;核酸混合检测价格统一降至每人份6元;抗原检测服务费价格降至每人份5元,检测服务及试剂费用总和不得超过每人份15元。上述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二是调低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由每次9元(含注射器)调整为4.5元(含注射器)。

  三是明确诊查费、抗原检测服务费收费事宜。群众单纯进行核酸、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群众自测抗原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服务费用。

  四是加强价格监管。《通知》提出,各医保分局要依职责严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落实价格管理政策,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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