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具备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人员团队等条件,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申请单位中有企业的(含牵头与合作单位),要求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1964年1月1日(含该日)以后出生)。
(四)项目组成员总人数50%以上(含50%,下同)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五)牵头申请单位应当联合1至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医)”联合申报方式。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牵头单位应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牵头申请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六)涉及应用示范内容的,应明确示范地点,并应与技术使用单位分别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深汕合作区以及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涉及乡村振兴内容的,应与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有关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七)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包括合作)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深圳市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限项要求:同一年度,牵头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遵循以下限项原则:
1.可持续发展专项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要求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2.企业只能牵头申报1项;
3.申请人只能牵头申报1项;
4.高校、科研机构不能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
5.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主持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含)3项;
6.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至少3位为牵头申请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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