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05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药品领域开始进行市场化探索。2015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明确提出“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近年来,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市“两定协议”取消了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价15%的加成率限制,并且未限定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集中招标采购中选产品的零售价格。因此,除特殊药品外,当前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定价主要由企业综合考虑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目前,价格监管主要依赖于群众对药店“明码标价”的监督以及“参保人购买的同种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非参保人”等有限的管控措施上,无明确措施和手段对其价格进行高效合理监测和引导,其定价行为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
二、《通知》的目标及任务
旨在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管理,推进价格进一步公开透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结合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执法,进一步发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作用。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监测范围内容。我局将依托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药价监测系统)加强相关药价监测管理工作,该系统数据来源于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刷卡记账数据,将纳入我市所有产生刷卡记账数据的定点零售药店。其中,我局将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国家、省、市集采中选产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九类药品进行重点监测。
(二)监测管理方式。一是加强药价政策宣导,强化定点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定价、诚信经营;二是依托药价监测系统做好日常监测预警、披露工作,主要以协议管理的方式明确我局与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义务;三是对价格违法违规的行为,经核实后依法依规采取提醒告诫、函询约谈、责令整改、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等方式分类处置,必要时移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将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向群众开放药价查询服务(查询渠道另行发布,初定为我局“深圳医保”公众号),切实保障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购药群众“价比三家”并“用脚投票”,共同促进药品定价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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