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1号)规定,我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将中央、部队、武警、省属在穗、在深医疗机构及市属医院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审批权下放广州、深圳市。其后,两市分别制订新增项目审核办法,组织开展了新增项目审核,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公布六批新增项目,试行满1年后向省医保局申请转归。另外,根据今年2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要求,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提出的医疗救治急需、诊疗效果好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由省医保局统一受理、统一论证、统一审核。针对以上申请项目,省医保局结合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最终决定公布以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2个;二是纳入我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个;三是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四是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个;五是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
二、政策内容
(一)非政府制定指导价项目
公布的纳入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于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为便于操作,我局汇总形成了《不涉及重新政府定价的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所列项目于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
(二)政府制定指导价项目
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修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需实行政府定价的,我局将启动定价程序,按规定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医保支付。省医保局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研究确定本次公布项目纳入医保支付问题。
(二)信息公开。非政府定价的项目,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同时,所有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住院日费用清单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就医全过程的价格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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