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2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我市自2019年3月28日正式启动的“4+7”试点工作将于2020年3月27日到期。2019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和广东省已分别出台“4+7”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下称扩围)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2020年3月4日,省医保局批复同意我市在试点结束后加入我省落实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采购联盟(下称省联盟),并要求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试点政策相关规定落实。为继续稳妥、高效推进我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实现试点后续工作顺利衔接过渡,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持续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实际,联合制定《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明确我市相关工作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二是明确采购周期和合同周期;三是明确采购数量和采购方式;四是明确对中选药品的“四个确保(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用量、确保回款)”工作要求;五是落实医保支付协同,明确“基金预付”“支付标准”等医保配套措施;六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按照《通知》规定,我市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范围方面,延续试点的25个通用名药品,即同步执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在组织形式上,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入省级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按照省联盟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二)关于采购周期和合同周期。
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我市采购周期与省联盟执行试点扩围采购结果周期同步,带量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周期则与采购周期同步,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省联盟已先行启动试点扩围工作,其2020年合同周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为后续实现我市与省联盟合同周期同步,因此《通知》将我市2020年合同周期定为3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
(三)关于采购数量和采购方式。
根据医保发〔2019〕56号文、《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66号)相关要求,为实现我市合同周期内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与省联盟同步,2020年合同周期对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在省、深圳交易平台的实际采购总量(有效订单)除以12为月均基数: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70%。
关于采购方式方面,《通知》明确中选药品继续依托深圳交易平台开展试点扩围相关药品采购供应工作。一是对承诺能够按中选价格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省联盟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带量采购。二是如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优先商询试点中选企业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若试点中选企业无法满足供应要求,则商询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药品本市前两年采购量大的企业,作为替补供应的企业。三是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通过深圳交易平台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也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在合同期内采购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四是对于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五是要求深圳交易平台及时更新试点扩围相关药品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
(四)关于落实“四个确保”。
在“四个确保”方面与试点期间做法基本一致,一是明确合同签订的要求。明确在确定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由深圳交易平台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合同,以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强化合同约束,确保中选药品按约定采购量完成。二是明确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同通用名下一个中选药品应委托2到3家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三是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送达指定交收地点并完成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自确认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配送药品交易款。四是明确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疗机构要细化任务分工,将约定采购量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及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完成中选药品约定用量及采购比例要求。
(五)关于医保配套措施。
一是延续试点已建立执行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并且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预付额度。《通知》明确,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基金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与上一合同周期预付费用差额结算,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将预付费用作为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促进医疗机构缩短回款时间、减轻企业成本压力,进一步推动药品降价,实现医、患、保三方的共赢局面。二是《通知》要求,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省联盟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粤医保规〔2019〕2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参保人使用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以内部分按本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负。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六)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通知》要求,要求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商务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继续强化主体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全力确保做好中选药品质量、供应、使用、回款等工作,推动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等各项工作,稳妥、高效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效助推我市综合医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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