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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00345-02-2020-113835
发布日期:2020-02-06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解决我市部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等问题。

  二、《通知》的保障内容

  《通知》从3方面明确了疫情期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的相关保障,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允许企业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是明确允许医保业务补缴补办,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非从业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影响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

  三是明确补缴期间待遇保障和权益不受影响。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先行垫付,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凭原始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退费补记账,或到全市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直接申请医疗费用报销。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的员工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补缴后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网上申领。因疫情影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视为连续参保时间,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

相关政策法规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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