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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将起草《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发展完善家庭病床服务,是健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完善康复和护理体系,助力健康养老的基础性工作。而我市印发的《深圳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112号),出台至今已经试行8年,随着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慢性病和癌症康复期患者增加的实际情况,需及时修订该办法。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180号)等有关规定,经多方调研和征集意见,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我市家庭病床的适用范围、承办机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及医保政策等进行完善,鼓励我市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依照《办法》的规定,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务。

  二、目的意义

  一是完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家庭病床政策体系、监管机制,推动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家庭病床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规范庭病床服务。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家庭病床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进行规范,提升家庭病床服务能力,为社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务。三是完善家庭病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与家庭病床服务相结合的医保支付制度。明确将符合建床条件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所产生的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服务规范、社会医疗保障、附则共四章25条;在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承办机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社会医疗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

  (一)监督管理。

  家庭病床服务的主管部门是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家庭病床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范,监督、指导家庭病床服务的开展。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家区域医疗中心成立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家庭病床服务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考核。

  (二)承办机构。

  为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要,《办法》删除了原定“下辖8家及以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康中心的社管中心作为承办机构,由其负责组织、管理下属社康中心开展有关业务。”的规定,修改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举办医院可以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扩大了提供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的。

  (三)收治条件。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办〔2016〕45号),采取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收治对象的范围,既了家庭病床必备的建床条件,防止滥用家庭病床,又能涵盖医学上众多的病种以及复杂多样的病情,较好地满足实际操作所需。同时,根据居民医疗和健康需求,扩大收治范围,增加了孕期妇女、精神和运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等病种,进一步明确了收治条件。

  (四)服务内容。

  《办法》对家庭病床服务内容进行了修订,涵盖了上门基本医疗服务、检查、巡查及访视、健康管理、非创伤性医疗等服务项目,兼顾了中医药在家庭病床服务中的应用,可更全面地满足市民医疗和健康需求。

  (五)服务流程。

  《办法》对家庭病床的建床条件、家庭病床服务办理程序、转诊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医疗废弃物的处理、静脉输液、撤床等多个方面,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家庭病床的质控管理,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病床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六)社会医疗保障。

  一是规定参保人家庭病床的待遇。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有关规定予支付,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的“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的规定,确定为100元。

  二是规定家庭病床结算期间参保人的其它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考虑到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病种)参保人所需专科诊疗费用高的特殊性,将此部分费用从家庭病床费用协议控制指标(结算)中剥离出来,规定患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家庭病床结算期间能同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此类病人长期门诊治疗的需求。

  三是规定市医保机构与家床定点机构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方式。采取以“平均床日医保记账费用标准”作为协议控制指标,以及按月结算、年终进行总结算的非包干结算方式。此种结算方式也被国内其他城市所普遍采用。

  四、起草过程

  2019年3月首次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共同研讨完善《办法》;2019年5月下发通知征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意见;2019年12月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并于2020年2月下发通知,征求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稿)意见;2020年3月在委网站及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0年5月完成专家论证及社会风险评估;2020年7月举办微信听证,其后对有关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0年12月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2020年12月28日吴以环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核把关,确保科学、合理和可操作。2021年1月5日经市政府六届二百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精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市民政局进一步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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