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标准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2015年初,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提出标准先行、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新路。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 年)》(深发〔2019〕11 号),部署在全市重点领域开展质量标准提升行动,要求深入实施“标准+”战略、推动“标准+”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提出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践行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质量标准水平,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为推进“双区”建设,努力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质量标准支撑。深圳标准建设纳入了政府绩效考核,对部门实施标准+战略及推进地方标准建设工作规定了具体要求。
二、必要性
(一)市卫生健康委作为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近几年来,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收到卫生健康地方标准申请立项数量急速增长,各单位制订地方标准意愿强烈,目前深圳市尚无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办法,亟需统一规范,以细化完善地方标准的全流程链条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
(二)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地方标准的宏观管理,而《办法》侧重规范了地方标准相关工作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部的具体分工和实施,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办法》细化完善了地方标准项目征集和遴选、报批立项、起草和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评估监督、清理复审和档案管理等全链条工作要求,流程清晰,分工明确,有助于促进深圳市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化管理。
三、过程
《办法》列入2020年度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推进《办法》制定进程,我委分阶段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协调会,明确《办法》的制定方向、原则和基本框架;二是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了其他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组织专家研讨,明确了我委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遴选原则等。三是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充分征求了市标准主管部门、各区(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机关直属单位、委机关各业务处室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委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四是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委机关内部分工
《办法》第四条对委机关各处室地方标准工作分工做了规定,明确委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委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遴选标准立项申请项目,督促和指导起草单位制订标准,组织标准的实施、宣传,配合开展标准的评估监督、清理等工作。
(二)确定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涵盖了医疗卫生、卫生健康信息技术、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和能力评价、医学人文等卫生健康全领域。在该领域内为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需要统一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三)建立征集项目遴选规则
为确保地方标准申请立项项目的报送质量,明确由政策法规处根据立项申请数量确定遴选比例,并要求原则上每年立项申请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规定了政策法规处根据立项建议的内容确定项目的业务主管处室,由业务主管处室对本处室负责的立项建议进行遴选确定立项申请项目,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遴选比例要求。
(四)明确立项申请项目的条件
要求拟制定的标准具有必要性、科学性、普遍性、适用性,并要求起草单位具备制定标准所需的经费、专家团队、工作场所等基础条件,并成立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组。对涉及的内容属于年度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民生实事或者年度市卫生健康委重点工作的,在遴选立项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
(五)规范材料和时间要求
针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环节,规定了项目技术审查、批准发布所需提交的材料,有助于促进标准制(修)订过程规范管理。为确保地方标准立项后,在规定时限内顺利完成制(修)订工作,要求业务主管处室至少每季度跟进制定进展情况,起草单位在标准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需提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其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六)规范技术审查流程
按照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定了我委组织召开地方标准技术评审会流程、所需材料,并要求推荐和组建不少于七人的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等。
(七)明确定期开展清理和复审
为确保地方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实际工作要求变化而能适时完善,要求已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由政策法规处定期组织业务主管处室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及理由。同时,规定出现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等五种特殊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复审意见,及时开展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工作。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三)《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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