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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在2017年印发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经过三年多来的施行,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委进一步修订该标准,形成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国家和广东省陆续出台和调整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同时便于更好指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标准》的必要性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新制定出台规定要求的需要。

  2017年开始施行的《医疗条例》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予以了变通,我委因此相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该标准施行三年多来,已成为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诊所执业许可日常审批工作的重要操作指引和法律法规规范的实用补充。

  该标准也基本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5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委委主任令第14 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中医药局等6部门印发的《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卫医函〔2019〕2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医药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等新规定的要求。因此在《标准》有效期满后,有必要进一步修订,以更好地指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二)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需要。

  为落实“加快构建国际一流的整合型优质医疗服务体系和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发展高水平医疗机构,为港资澳资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便利。根据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放宽境外医师到内地执业限制,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要求,为更好地规范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有必要修订《标准》,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疗机构建设信息系统和上传诊疗服务信息等内容作为设置诊所的要求之一。

  二、修订过程

  我委组织专业人员修订了《标准》,并于2020年3月份书面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我委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5月份,经收集和汇总各相关单位和社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真研究讨论,经反复论证、调研,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诊所卫生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急救技能要求。

  鉴于《标准》规定诊所可以开设不超过4个的诊疗科目,为保证相关诊疗科目的实际依法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标准》规定诊所必须配备开设诊疗科目所需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以本诊所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能。

  (二)增加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监管平台要求。

  《标准》规定诊所应当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目的在于一是进一步推动深圳市“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发挥深圳市先行先试模范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删除诊所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要求。

  《标准》删除原规定的“人员”中“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的规定。在《标准》施行三年多来,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部分诊所举办人均反映,诊所一般规模都偏小,面积也小,硬性要求所有诊所均配备注册护士的要求太苛刻,且考虑部分诊所在实际工作中没必要配备护士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常诊疗需求,因此删除总要求,保留部分有必要配备的专业给予配备满足日常诊疗服务需求的注册护士数量。

  《标准》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10日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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