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办法》的主要理由
(一)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职能发生变化。
《办法》于2018年印发并施行,拟试行三年。2019年,因深圳市机构改革,医用耗材和药品招标采购监管职能由原深圳市卫计委划转至深圳市医疗保障局。鉴于目前深圳市医用耗材采购的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国家对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深圳市医用耗材采购改革的实际情况拟制订出台新的改革政策,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对《办法》的废止工作。
(二)《办法》相关条款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医用耗材采购交易政策和监管要求。
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成功和扩围经验的积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协同联动,《办法》相关条款内容已与当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工作不相匹配。一是平台服务机构遴选方式不匹配。《办法》中规定医用耗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综合评价公开招标遴选,36个月期满之后重新招标。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20〕39号),药品和医用耗材作为特殊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改革已纳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范围,由深圳市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行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办法》中平台服务机构的遴选方式与最新政策要求存在冲突。二是医用耗材采购交易规则不匹配。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各采购交易平台需完善采购模式,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各自优势,可采取竞价、议价、挂网或谈判等方式开展采购。《办法》中的采购规则只是按招标模式,已无法匹配目前最新的政策要求。三是医用耗材采购监管规则不匹配。《办法》中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可在60天内向供应商支付交易款,在年采购总额的20%以内可以自行采购特定医用耗材。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和相关政策文件,公立医疗机构的回款日期为30天,且每年自主议价采购金额在年度采购总金额5%范围内。《办法》中的监管要求已落后于最新政策要求。
二、废止《办法》后的工作安排
《办法》废止后,市医疗保障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依照最新招采政策并结合深圳实际,印发《深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职责做好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监督指导医用耗材阳光平台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质优价惠的医用耗材产品,为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医用耗材公共采购市场提供深圳范例。
深圳市卫健委
2020年11月18日
相关政策法规: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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